深圳新退休者综合医保不再终身缴费

《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收到78条修改建议,现15大焦点。

●新退休人员拟采取缴费年限制,无论是否深圳户籍,在深缴满15年综合医保,退休后可享受相应待遇

●随迁入户老人拟改为按月参保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拟提至最高6倍

●社区就医的所有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拟打7折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自5月4日起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昨天下午记者发稿时止,市政府法制办官方网站的草案征集系统已收到公众建议78条。

记者昨天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草拟,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在起草说明中表示,该办法的主要修改之处是关于参保缴费方面和待遇方面的内容。

对于这项与深圳广大市民息息相关的政府规章,市政府法制办欢迎广大市民登录其网站(http://fzj.sz.gov.cn)查看《修订稿》全文,并在5月30日提出意见建议。

参保缴费有五大修改

【焦点】医疗保险形式更名,住院医保改为统筹式医保,农民工医保改为绑定式医保

我市目前设三种医疗保险形式,分别是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这三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在不断的发展中已与最初所建立时的情况有了很大的区别。原来的住院医疗保险只有住院待遇,如今也已有了门诊待遇,而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群也从原来的农民工扩大到了低收入人群,在待遇上也同时拥有住院和门诊待遇。所以,再使用以前的名称会引起不必要的混淆。此次修改,根据这三种医疗保险形式的特色分别更名为综合式医疗保险、统筹式医疗保险、绑定式医疗保险。

【焦点】我市新退休人员由终身缴费拟改为缴够一定的年限后不再缴费但仍继续享受待遇

我市现行的退休人员在退休后仍需缴纳医疗保险费,但缴费渠道是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而《社保法》明确规定退休人员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今后,已退休人员拟维持原状不变,仍然实行终身缴费,继续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费;新退休人员采取缴费年限制,遵循低起步,逐步过渡的办法,保证绝大多数退休人员在达到法定年龄时不需继续缴费。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起步设定为15年其中本市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达到10年,之后各逐年递增1年至累计缴费年限达到25年及本市实际缴费年限达15年。缴费年限不足的,应继续缴费至规定的年限。

本次修订拟打破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形式与户籍相关联的模式,无论户籍抑或非户籍退休人员,只要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满15年,即可在退休停止缴交医疗保险费后,继续享受综合式医疗保险待遇;其余的退休人员则享受统筹式医疗保险待遇。

【焦点】随迁入户老人参保拟改为按月交费

随迁入户老人目前一次性缴纳18年医疗保险费后参保并享受医保待遇,由于近几年来社会平均工资上涨幅度较快,该缴费标准从2008年的7万多元增长到2011年的10万多元,对于普通老年居民而言,确实存在经济负担较重的压力。

根据市发改委人口办资料显示,每年办理随迁入户老人约在3000人左右,加上存量已入户的随迁老人,总人数约在3万人左右,其中除去已在内地享受医疗保险的老人,需要在我市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不会太多,所以,随迁入户的老年居民由原来的一次性缴费改为按月缴费。

【焦点】拟改变绑定式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修订稿》将绑定式医疗保险的缴费模式由原来的定额标准改为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例缴费。

绑定式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拟调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3%,其中单位缴纳0.2%,个人缴纳0.1%。以目前的社会平均工资4205元计算,总缴费标准约为12.6元,与之前12元的缴费标准相差不大,且随平均工资水平的变化实现了年度自动调整。

【焦点】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规定拟为终身缴费制,且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综合多种因素考虑,将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0.2%,实行终身缴费,不缴费的不享受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待遇修改有10大焦点

【焦点】拟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支付限额

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限额由0.5倍至4倍分别调高为1倍至6倍。

【焦点】家庭参保成员拟统筹使用个人账户

将参保人个人账户的使用扩大到参保人及其在本市参保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过部分除支付本人医疗费用以外,还可用于家庭参保成员自付费用以及子女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

【焦点】拟扩大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在社区就医的优惠范围

社区就医的所有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均可打七折,但口腔科治疗费用、康复理疗费用、大型设备检查治疗费用等不纳入优惠范围。

【焦点】综合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待遇拟扩大到门诊所有病种

由原来经过大病认定人员的个人账户超支超过一定金额后由统筹基金按一定比例支付的待遇,扩大到门诊所有病种。

【焦点】拟调整门诊大病待遇

门诊大病待遇将与连续参保年限挂钩。参保年限不满3年,满3年不满6年,满6年以上的基金支付分别支付60%、75%、90%。这样调整主要是为缓解目前越来越多挂靠参保享受我市门诊大病待遇的情形。

【焦点】拟提高参保人住院时使用特殊医用材料等时的最高记账标准

原来参保人住院时,因病情需要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使用特殊医用材料、进行人工器官的安装或置换、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一次性医用材料时,其材料是国产材料和进口材料时,最高记账金额改为国产普及型价格和进口普及型价格。

【焦点】拟调整住院床位费标准

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床位费医保记账金额最高不超过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A级房间双人房床位费政府指导价格的第一档;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床位费医保记账金额最高不超过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B级房间三人房床位费政府指导价格的第一档。

【焦点】拟对满七十周岁以上参保人个人账户不足支付后设自付门槛线

满七十周岁以上参保人门诊就医个人账户不足支付后,其自付费用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之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80%记账的待遇。

【焦点】拟将自杀、自残造成的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根据《社保法》的规定对参保人在境外地区(含港、澳、台)期间急诊住院医疗费用不再予以报销,并将自杀、自残、个人主观意识造成的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焦点】拟明确医疗保险基金不重复支付已报销的医疗费用

国家有关政策已明确规定,医疗保险待遇不重复享受,此外,医疗费用已经过商业保险报销部分,医疗保险基金不再重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