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路边停车拟限2小时超时收费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在今年4月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初审后,形成了“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从今天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诸多热点焦点规定,如路边临时停车限时,新手违法扣完分后强制“回炉”,驾驶无牌无证遮牌套牌和保险过期车出了事故负全责,限购限行收拥堵费会不会马上实施,行人过街违法将受处罚,等等,都将对驾车人、行人带来重大影响,你不可不知,有意见不可不提。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至5月31日,其后条例将作进一步修改,拟6月提交二审,有望8月通过三审,年底或明年初实施。社会各界可将意见直接寄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或者直接登录“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和“深圳新闻网”发表意见。

路边临时停车拟限时2小时,超时收费

路边临时停车位划定后,给一些驾车人带来了便利,但也逐渐产生许多问题,主要是有市民把临时停车位当私家车位长期霸占,或者有单位以雪糕桶占位当成自家停车场,一停就是一天,临时车位周转不起来,有违初衷。

在此次立法中,重点强调了科学合理设置路边临时停车位,拟规定:路边临时停车位一次性停车不得超过2小时;路边临时停车位只在次干道及以下等级的道路上设置,并每年根据实际道路通行状况和停车需求状况进行适当调整。

对路边临时停车超时怎么办?收费。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路边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收取合理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具体办法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收费就要有人来管理,就可能催生类似咪表公司的机构。深圳人熟悉的咪表会不会因此重出江湖?这将是此次立法的一大焦点。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副主任刘曙光表示,显然交警人手不够,得另有机构来负责进行收费管理。“但不一定非得设咪表,可在停车位下设感应器,超时就报警,有人来处理。”

新手扣完分将强制“回炉”,驾校“连坐”

征求意见稿对驾驶人的驾驶技能要求大大提高,新手违法扣完分将强制“回炉”,驾校也跟着“连坐”。征求意见稿规定: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的两个记分周期内,或者异地驾驶证转入换证之日起的两个记分周期内,驾驶人在每个记分周期内发生负有同等事故责任以上交通事故二次以上或者记分满六分的,应当扣留驾驶证,参加驾驶理论考试;驾驶人在每个记分周期内发生负有同等事故责任以上交通事故三次以上或者记分满十二分的,应当扣留驾驶证,参加驾驶理论和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驾校“连坐”的规定称,一年内所培训的驾驶员有5人记满12分,或者有10人记满6分,将被核减考试名额或暂停考试申请,在五年内被暂停受理其学员考试申请时间超过九个月的,吊销其驾驶培训许可证。

异地转入的驾驶人可能对此规定不满。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主任傅伦博表示,目前深圳每年办理的驾驶证有10万个,其中从异地转入的驾驶证就有5万多,在异地考证比较容易,甚至有人在异地买证,这些人转入深圳后,对深圳道路交通安全带来较大影响,出此重手也是迫于无奈。

无牌无证遮牌套牌保险过期“罪加一等”

去年8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对无牌无证遮牌套牌行为予以重拳打击,此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此类行为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力度。征求意见稿写入了“无路权负全责”的规定。无牌无证、遮牌、套牌或者保险过期的车辆和驾驶人是没有路权的,发生交通事故将“罪加一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依法购买车辆保险或者保险过期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驾驶人应当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增加其一个责任档次。

刘曙光打了一个比方对此解释说:比如你冲红灯时与一辆车发生碰撞,未造成人员伤亡,这辆车是无牌无证遮牌套牌或者保险过期的车,则由这辆车负全责,你只罚个冲红灯。

不能自认全责找保险公司当“冤大头”

在许多交通事故中,双方有轻微碰撞,一方有责任但没有买保险,另一方没有责任却有保险,于是有保险无责任一方为了省心省事,报保险声称自己全责,让保险公司把双方的车辆维修一起赔了。“这事实上就是骗保,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保险公司当了‘冤大头’,既赔了无过错一方,也赔了有过错一方,此次立法将杜绝此类行为。”刘曙光说。

征求意见稿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一方未依法购买保险,无责任或者负次要责任一方当事人已经依法购买保险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保险公司赔付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刘曙光说,按照这一条规定,保险公司避免了当“冤大头”,但也必须先行赔付,让无责任一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无责任一方之所以选择自认全责,主要是担心保险公司要求有责任一方先赔付,才会给自己赔付,这样耗不起。根据此条规定,则免去了这个担忧,保险公司必须先行赔付自己,再去找有责任一方追偿。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市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制定保险行业交通事故互碰自行理赔办法,提高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效率。

限购、限行、收拥堵费尚需时日

深圳小汽车保有量不断刷新,交通拥堵十分严重,由此引发出来的限购、限行、开征拥堵费的呼声日益高涨。深圳人担心,北京率先推出的限购令,会不会很快在深圳实行?此次征求意见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则为政府实行限购、限行和收拥堵费提供了法律支持。

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九条规定: 市政府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采取下列交通拥堵治理措施,并组织实施:(一)实行机动车保有量增量调控;(二)实施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三)限制机动车使用频率,鼓励多人共乘;(四)合理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使用成本,削减繁忙路段交通流量。

这四条措施简言之就是限购、限行、收拥堵费。目前,在大运会即将召开之际,深圳已经开始实施临时性的限行措施。接下来,限行之后,限购、收拥堵费也可能成为常态。

不过,这些限购、限行、收拥堵费的措施出台尚需时日。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一条:市政府采取第六十九条规定的道路交通拥堵治理措施前,应当公告相关预案,听取公众意见。“这意味着,市人大虽然授予了政府采取措施治理拥堵的权力,但是也规定了实施措施的一些程序,因此,没有买车的市民不用急着买车。”刘曙光表示。

其他焦点

1.协管员权力等同交警

目前,交通协管员虽然协助交警工作,但是没有执法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拟为协管员正名,正式赋予其法律地位。征求意见稿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督导员即协管员,可行使等同于交警的权力,可协助交警对违法车辆开具罚单并贴条,但是,协管员不能签署自己的名字开具罚单。

2.残疾人不能开车拉客

目前,深圳存在残疾人开车拉客现象,带来许多安全隐患。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市残疾人联合会注册登记,张贴或者悬挂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专用标志后,方可在许可的路段上路行驶,违则暂扣车辆,并罚款500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违则暂扣车辆,并罚款2000元。

根据此条规定,只有在深圳市注册登记并取得专用标志的残疾人才有开车上路权。这将有助于遏制外地残疾人大量涌入深圳拉客的现象。

3.“随手拍”将首次入法

“随手拍”已在深圳实行,并且效果不错。此次征求意见稿,拟将“随手拍”首次写入法律。规定:市民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短信息、网络、信件等方式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逐一回复举报人。

4.行人过街违法罚款

据了解,在交通事故中,很多行人是在距过街设施两侧50米范围内被车辆撞死的。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在设有人行横道、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的两侧各50米范围内横过机动车道的,应当使用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否则罚款100元,或者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2小时可免罚。行人翻越道路隔离设施的,罚款200元,或者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4小时可免罚。

相关报道:路边临时停车位拟收费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今天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登录“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和“深圳新闻网”查询条例全文,并期待大家“提出越多意见越好”。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已提请4月下旬召开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根据委员的审议意见对此进行了相应修改。上周五,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副主任刘曙光接受记者采访时,就条例可能引发争议的条款逐一进行了阐述。

焦点一

路边临时停车位收费

考验可操作性

【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结合道路周边停车需求,科学合理设置路边临时停车位。路边临时停车位一次性停车不得超过两个小时。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路边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收取合理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路边临时停车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争议】刘曙光说,深圳在几年前取消了咪表收费。随着车辆日益增多停车位日益紧张,路边停车成为现实需求。实际的情况是,一些车辆占住临时停车位一停就是一天或一晚,本来应该用来周转的停车位没有发挥有效作用。同时,交警对道路是否能够临时停车虽然划出了区域,但依然有不少市民“冒险”占道停车。因此,这一规定提出对路边临时停车位的管理。问题是,路边临时停车位谁来管?怎么管?是政府来管还是委托社会机构来管?

焦点二

人大授权政府

限购、限行、收取拥堵费

【规定】市政府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采取下列交通拥堵治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实行机动车保有量增量调控;实施高峰时段区域限行;合理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使用成本,削减繁忙路段交通流量。

【争议】限购、限行、收取拥堵费和停车费,条条事关市民切身利益。这一授权将随着条例实施而生效。刘曙光说,如无特殊情况,该条例将在今年6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二审、8月提请三审,或将在明年1月1日起实施。对市民最关心的是否将引发抢购二手车获取车牌一事,刘曙光提醒到,条例中已有条款规定,市政府在采取这些措施前,应当公告相关预案,听取公众意见。

焦点三

被保人没责任

保险公司也要先赔付

【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一方未依法购买保险,无责任或者负次要责任一方当事人已经依法购买保险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保险公司赔付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

【争议】刘曙光说,这一规定主要针对保险公司,非常具有现实意义。比如,机动车与自行车、电动单车发生碰撞,现实的情况是,后者没有车辆保险,若机动车无责任,保险公司对此不进行赔付,那么被保人不得不自己承担修车费用。这一条还需要得到保险公司和相关监管部门的回应。

焦点四

保险过期驾车被追尾

自己负全责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驾驶人应当承担全部事故责任,但对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双方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依法购买车辆保险或者保险过期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争议】刘曙光说,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通常按因果关系,但此条款是按路权来认定。也就是说,在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中,无牌车、遮挡车牌的车、套牌车、无证驾驶的车辆将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比如说发生追尾事故,若前面的车辆属于这些情况,按照这一条款,后面的车无须负责。值得注意的是,保险过期的情况也在此列。

焦点五

交通安全督导员

将有执法证

【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督导队,配备道路交通安全督导员,协助交通警察执行公务。道路交通安全督导员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并经市政府法制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道路交通安全督导员在交通警察的指导和监督下,行使职责包括使用摄录设备固定和收集证据等。道路交通安全督导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争议】刘曙光说,“安全督导员”是引用香港的一个概念,在这里就是我们所说的交通协管员。这一规定将为存在多时并遭受质疑的交通协管员身份“正名”,他们将持执法证上岗,在路面执勤方面,可开具罚单,待交警签字后生效。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将按什么比例配备多少数量的交通协管员?

焦点六

五分之一以上警力

每天分班上路巡逻

【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警察路面巡查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排五分之一以上警力每天分班上路巡逻。

【争议】刘曙光说,市民对交警巡查呼声很高,大家希望车辆一旦出现超速或违章警察总能马上现身。条款规定了交警巡逻的量化指标,根据这个比例,按照有关方面提供的统计数据即2000名交警计算,也就是说必须有400名交警上路。但是公众又如何能监督到是否有这个数量的交警在巡逻呢?

焦点七

新手被扣证

驾校要“连坐”

【规定】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的两个记分周期内,驾驶人在每个记分周期内发生负有同等事故责任以上交通事故二次以上或者记分满六分的,应当扣留驾驶证,参加驾驶理论考试。一年内同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的驾驶员10人以上违反这一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核减该培训机构的考试名额或者暂停受理其学员的考试申请。每次暂停受理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争议】对新驾驶员的管理是该条例的一大特色,条例还把驾校也纳入管理范围。刘曙光说,深圳驾驶员培训学校行业协会对此提出异议,他们认为,对新驾驶员的培训是按照考试的要求来进行的,如果驾校要对新手负责的话,那问题应该归咎到考试方法的弊端上去。对此,有意见认为,让驾驶员掌握技术、培养安全意识是驾校的基本职责,驾驶员掌握驾驶技能不只是为了应付考试,因此,新手在头一两年的驾驶情况与驾校有密切关系。

焦点八

媒体每周发布一次

交通公益广告

【规定】报纸、广播电视播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公益广告,每周至少一次;移动通信营运商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信息,每月至少一次。未按规定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和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争议】刘曙光说,条例起草者的意图是想通过公益广告广而告之交通安全知识,但媒体方面提出,一方面,就单一内容的公益广告每周发布一次,对专门的交通频道或栏目或具有操作性,但对其他媒体这样的频率是不是过多?同时,纸质媒体发布公益广告的版面大小和刊登期限如何在法规中规定?处罚数额浮动幅度较大让人费解。另一方面,移动通信营运商发布的“点对点”广告,用户是否都同意接受也存疑。

焦点九

交通管理部门

必须回复市民建议

【规定】市民对交通枢纽、公共交通站点、出租车停靠点和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的设置以及交通标志标牌、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等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在收到意见和建议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建议人。

【争议】刘曙光说,这一条例使得市民的意见提了不白提。比如:市民反映发生道路交通拥堵情况的,市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接处警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并反馈当事人。市民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逐一回复举报人。这些规定是否将会大幅增加政府部门工作量还未可知。

刘曙光说,市民对该条例的相关意见建议可在5月31日前直接寄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或者直接登录“深圳新闻网”发表意见。

其他联系方式有:电话:82107792、82108657;传真:82001550;电子邮箱: nsgw@szr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