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公布 下个月起实施(9)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应当移送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答复或者告知信访人有关事项的;

(四)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五)对事实清楚,请求事由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事项未予支持的;

(六)将有关检举材料或者检举人信息私自透露或者转交给被检举单位和个人的;

(七)不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的;

(八)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情形的,可以建议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信访中正在发生的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强制疏散违法行为人离开现场;

(三)收缴违法行为人携带的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标语、横幅等物品;

(四)对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并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 信访人实施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区域,重要场所或重大活动期间的主要场所和交通要道,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出入口的;

(二)滞留、占据信访接访场所,或者将老幼病残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三)拦截、强登机动车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堵塞道路、阻断交通等破坏交通秩序的;

(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传染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

(五)纠缠、侮辱、围攻、殴打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或者扬言实施杀人、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恐吓威胁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伤害他人的;

(六)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共财产和他人财产的;

(七)散布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信息的;

(八)阻挠、干扰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等正常活动的;

(九)其他严重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家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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