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产检费用和生育保险指南

在《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中,明确列出了生育保险参保人在市外产生的生育保险费用可报销范围,即凡是参加了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市内、外的门诊检查费用、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我市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凭有效证明可到市社保机构进行核准报销。参保人回老家产检、分娩,在市外产生的生育保险费用也可以按规定报销。

《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规定如下:第七条 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市外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分娩住院费用、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结婚证、单位证明和准生证(第二胎)外,报销分娩住院费用还要凭出生证;报销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还要凭节育手术证,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核准报销。

产前检查包括以下基本项目:第一次检查:(13周之前)建立《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尿HCG、妇科检查、血常规(3分类)、尿常规(10分类)、心电图、B超; 第二次检查:(16—18周)产科检查(均含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3项)、肝功能(5项)、乙肝两对半、丙肝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血糖;第三次检查:(20—2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彩色B超;第四次检查:(24—28周)产科检查、尿常规;第五次检查:(28—30周)产科检查、尿常规;第六次检查:(30—32周)产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B超;第七次检查:(32—3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第八次检查:(34—36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第九次检查:(37周)产科检查、尿常规;第十次检查:(38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第十一次检查:(39周)产科检查、尿常规、B超;第十二次检查:(40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计划生育手术项目包括:(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二)人工终止妊娠(流产术),包括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钳刮术)、中期妊娠引产术、药物终止妊娠;(三)放置、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

产检假期的相关法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经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