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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上海市低保标准一览(政策解读)

上海指南

一、本市2012年调整的各类社会救助标准的类别

本市2012年调整的社会救助标准包括:城镇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定期定量救济对象补助标准等。

二、新调整的各类救助标准的执行时间

本市2012年调整的社会救助标准,从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一般要求在4月底前将补助金发放到位,如因特殊原因4月底无法发放到位的,可在发放5月份补助金时补发。

三、本市2012年调整的各类社会救助标准的数额

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50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70元;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年43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160元,也就是从每人每月3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30元。

3、城镇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的就业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52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95元,就业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4、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日常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年7044元调整为每人每年7560元,即每月630元。

5、重残无业补助对象等其他定期定量救济对象的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分别增加84元到265元不等。

四、调整低保标准考虑的主要因素

调整低保标准主要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物价上涨对居民生活产生的影响,通过调整低保标准化解物价上涨对低保家庭生活造成的困难;二是本市居民基本生活成本因素,保障贫困居民基本生活;三是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因素,低保家庭应当随经济发展适当改善生活;四是农村城市化建设的因素,农村居民生活水平越来越接近城市居民生活水平,要适当提高农村的保障水平。

五、调整低保标准与低保申请、低保复审的关系

因为城乡低保标准进行调整,部分居民家庭可能提出低保申请,正在享受低保救助的家庭也要接受季度复审。不管是新申请低保还是接受低保复审,申请家庭都需要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等法规,如实申报家庭的经济状况。各街道、乡镇将依法开展审核、审批,并按照审批结果发放补助金。

相关文件:

关于调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沪民救发〔2012〕27号)

关于调整提高本市城镇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就业补贴标准的通知(沪民救发〔2012〕28号)

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沪民救发〔2012〕29号)

关于调整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沪民救发〔2012〕30号)

关键字: 标准 低保 政策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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