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家庭暴力受害者可暂住救助站(2)

对流浪人员实行分类救助

《条例》规定,我市救助站将对流浪人员进行分类救助:将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正在流浪乞讨度日,生活无着落自愿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列为求助流浪乞讨人员,由救助管理部门给予救助、护送或为其购票返乡;

将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流浪乞讨行为,实行保护性救助,列为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此类人员及时予以进站保护,由救助管理部门给予救助、护送或为其购票返乡;

将以乞讨为职业的流浪乞讨人员列为职业流浪乞讨人员,由救助管理部门进行救助教育、劝返和异地分流安置;

将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列为患病流浪乞讨人员,根据“先救治,后救助”原则,对其实行人道主义救治,民政、城管、公安分别送往定点医院救治,并加强联系和管理;

将违法犯罪的流浪乞讨人员列为有害流浪乞讨人员,由公安部门依法严厉处置和打击。对一时处理不了又无法返乡的人员进行身份核实,严加管理,逐一甄别,滞留在站或送异地安置。

灾民可向政府申请救助

《条例》同时对“灾民生活救助”作出了明确规定:遭受气象灾害、地震(含火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的灾民,可向政府申请救助。

灾害救助可以采取提供救灾生活物资、基本生活费补助、临时安置住所、住宿补助、医疗救助、危机心理咨询服务、再就业服务、生产资料救助等方式。

同时,灾民将享受一定的补助:每人每天维持基本生活的费用按20元/人/天的标准。住宿补助按50元/人/天的标准补助。根据伤病和家庭困难程度适当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每名遇难者不低于5000元。

过渡性安置期灾民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政府可根据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助金。对灾民进行灾害救助以及临时救助以后,灾民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给予低保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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