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水价调整 4月1日开始

从深圳市发改委获悉,经依法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征询意见,充分进行论证,并经市政府批准,自4月1日起,深圳市对原水价格和原特区内(深圳市水务集团供水范围)自来水价格作出适当调整。

调价促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据了解,深圳市现行的原水价格是1999年制定的,原特区内现行的自来水价格是2004年制定的。几年来,国家、省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影响水价上调的政策。原水价格出现持续上升的趋势。原特区内(市水务集团供水范围)自来水价格受此影响,并顺应国家资源价格改革大趋势以及供水成本上升的要求,也有上调的需要。

深圳市是严重缺水城市,人均水资源拥有量约为235立方米,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10和广东省的1/9。但现行水价远未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水价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深圳市现行自来水价格分为居民、行政事业、工业、商建服务业、特种用水五个类别。据统计,扣除原水成本后,全国36个大中城市居民用水价格平均为1.62元/立方米,深圳为1.1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价格为2.26元/立方米,深圳为1.45元/立方米;商业用水价格全国平均为2.64元/立方米,深圳为2.15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水价格为2.32元/立方米,深圳为1.5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全国平均为10.46元/立方米,深圳为6.70元/立方米。

在原水价格和电价调升等供水成本显著上升的时候,适度调升自来水价格,优化水价结构,也是促进节水型城市建设的需要。其中,保持居民用水低价,提高特种用水价格,并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商业与工业用电、用水同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物价局有关精神,逐步统一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用水与工业用水价格,实行同网同价,也是优化水价结构的重要内容。

调价对特种用水影响最大

原特区内(深圳市水务集团供水范围)水价调整后,扣除原水价格后同口径比较,居民用水价格低于宁波、贵阳、厦门、成都、无锡、苏州、扬州、南宁等城市,居第24位,工业用水价格排名第13位,商业用水价格第18位。

居民用水方面,按家庭月均用水量22立方米计算, 居民水价上调0.40元/立方米,每户将增加水费支出8.8元/月,水费支出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由0.53%增加到0.64 %。

工业用水方面,根据2009年统计数据测算,原特区内万元工业产值用水量约为1.1立方米。工业水价上调1.10元/立方米,万元产值中水费支出将增加1.21元,水费支出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由0.0248%增加到0.0369%。

商业服务业用水方面,由于此次调价实现了与工业用水同价,有利于促进商业和服务业发展。

对包括外轮、洗车、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等在内的特种用水水价,则大幅提高,从7.50元/立方米提高一倍至15.0元/立方米。

低保家庭每月仍有8吨免费用水

据了解, 2010年1月21日,深圳市已就水价调整举行了听证会,相关部门对听证会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在最终出台的方案中,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将居民用水超基价(及单位超计划)加价的一部分用于平抑水价涨幅,最终出台的综合水价(2.93元/立方米)低于听证会所有方案,比听证会最低方案少涨了0.20元/立方米。为了发展优质饮用水,开展高层楼宇抄表到户等所需的成本费用不计入本次调价。

在谋求优化水价结构,促进节水型城市建设的同时,此次水价调整也充分考虑了低收入群体和广大来深建设者的实际,配套出台了相关优惠措施。

一是,继续保留对享受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每月每户免费8立方米自来水的政策。为保证来深建设者能够充分享受政府规定的水价政策,对于原自然村自建楼,供水企业须根据实际户数核定居民用水定额,每户均按独立居民户享受用水指标,实行阶梯水价。

二是,有关部门还明确要求供水企业在2015年前完成高层楼宇用户抄表到户工作,强调要继续执行对居民类供水“中间层”的趸售价格政策,以实现同网同价,保障终端用户的利益。高层楼宇抄表到户及收费工作涉及的具体政策政府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过程中,相信会在用户、物业管理公司和供水企业的利益安排上达成一个多赢的结果。

深圳市原水价格政策性调整情况表

                                 单位:元/立方米

类别 现行价格 调整后价格
东江水源(全线) 0.78 0.935
北部水源(全线) 0.97
地方水库 0.34~0.38 0.60

深圳市水务集团自来水价格调整情况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 现行价格 调整后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    
(1)以户为单位的居民用水量(立方米/户.月)    
22立方米以内部分(含22立方米) 1.90 2.30
23—30立方米部分(含30立方米) 2.85 3.45
31立方米以上部分 3.80 4.60
(2)集体户居民用水量(立方米/人.月)    
5立方米以内部分(含5立方米) 1.90 2.30
6—7立方米部分(含7立方米) 2.85 3.45
8立方米以上部分 3.80 4.60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水 (指市编办已批准成立的单位) 2.30 3.30
3、工业用水和商服建筑业用水    
(1)工业用水 2.25 3.35
(2)商服建筑业用水 2.95
5、特种用水 (指外轮、洗车、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   桑拿等用水) 7.50 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