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3500元什么时候开始?(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标准。

根据条例,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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