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生证明新规 新生儿姓名须使用规范汉字

从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获悉,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该委已制定出台《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根据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时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应由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出具。一经签发,即产生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出生医学证明》及其记载的内容不予更换或变更。《出生医学证明》免费办理。签发机构不得私自收费或变相收费。

在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内(以下简称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该机构直接签发;在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外(以下简称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所在辖区承担辖区妇幼保健工作职能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新生儿姓名应使用规范汉字,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人士,如需在国内登记户口的,需使用规范中文名字。签发机构不得重复或交叉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确保一个新生儿只有一份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

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资格。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签发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内容不真实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悉,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委托市妇幼保健院为具体管理机构。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以上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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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补办“出生证”需交多种证明

今后,新生儿“出生证”的管理好像身份证一样了,“一经签发,即产生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出生医学证明》及其记载的内容不予更换或变更。”昨天,记者从最新一期的政府公报上获悉,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了《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在以前,经常有粗心的父母在宝贝出生后只顾着沉浸在喜悦中,忘了给孩子办理出生证,或者遗失了出生证,在事后很长时间匆匆忙忙去补办,但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发布了《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后,这种补办的过程可能非常复杂,需要提交的一系列证明也很多。昨天,记者从《办法》上看到,《出生医学证明》要由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出具,不得私自收费或变相收费,而且“一经签发,即产生法律效力。”

在补发出生证时,父母必须向原签发机构提交一系列材料,还需在深圳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相关遗失声明;新生儿未登记户口的,还应提交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尚未登记户口的证明材料等。在医疗系统内部也有规定的程序、规定的人物签字确认,如:产房护士长签字、接生记录、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