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通过

2011年深圳心理卫生条例通过

深圳市人大释疑,之所以未对被精神病追究刑责,是因为地方立法无权确定刑事责任,深圳立法主要突出行政法规

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昨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全票通过。今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精神卫生法(草案)》,规定被精神病事件责任人将负刑责引发广泛关注;而深圳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对被精神病事件责任人未明确规定追究刑责。

深圳的地方立法为何不等《精神卫生法》出炉后再出台?这部法规如果存在滞后于全国立法的问题,是否面临再次修改的可能?对于“被精神病”的问题,深圳的 地方立法为何不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市人大有关负责人一一进行了释疑。

被精神病未追究刑责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前后经过了三次审议,在经过反复论证后,最终先于全国的《精神卫生法》率先出炉。在这部《条例》的修改过程中,防止“被精神病”问题成为立法的最大亮点。特别是对收治入院的环节以及医疗机构、心理咨询机构的过错设置了追责条款。

今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中,规定对于酿成“被精神病”的相关责任人将 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相关责任。但是,深圳的《心理卫生条例》中却并未凸显这一原则。

长期关注深圳精神卫生立法的深圳律师黄雪涛呼吁该《条例》暂缓通过,主要理由在于这部条例的上位法《精神卫生法》正在紧锣密鼓起草之中,其中,关于防止“被精神病”保护人权方面,《精神卫生法》将会较深圳经济特区的《条例》更加先进。黄雪涛呼吁,深圳的地方立法应该等全国立法出炉后,可能更加妥当。

涉及刑责地方立法无权确定

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荣生表示,实际上深圳一直在等全国的《精神卫生法》出台,但是几年来,国家立法迟迟未能出台,而深圳又有这部立法的需要,在了解到《精神卫生法》短期内可能不会出台的情况下,深圳《心理卫生条例》就进入了表决。

至于对被精神病事件责任人为何不追究刑责,周荣生表示,这实际上与地方立法的权限有关。“深圳的特区立法权实际上是有限制的立法权,对于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的问题,地方立法均无权确定,因此深圳的立法中主要突出了行政的法规。”周荣生表示,即便如此,深圳的地方立法中实际上还是强化了规范管理,法律责任也更加严格。

周荣生表示,“我们不可能让深圳去执行一个落后的立法,即使真的深圳立法与全国立法有很多大的原则不同,我们也会及时的修订,这一点大家大可放心,我们每年都在修改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