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终身未生育者可获得奖励

《关于落实我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及妥善解决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昨天通过最新一期政府公报正式发布。

和去年12月出台《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一起,这三分文件为户籍退休独生子女父母获取计划生育奖励提供了详细指导。记者从中获悉,在私营企业、外资企业退休的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可向社区工作站申请奖励金,资金由所在区财政安排。

2009年后退休的每月发160元

《奖励办法》只覆盖于2009年1月1日后退休的独生子女家庭。从2009年1月1日起,具有深圳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可享受每人每月由政府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奖励金由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由市财政通过体制安排。已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终身未生育的也可享受奖励补助

《处理意见》对2008年12月31日前部分居民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未落实兑现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对有单位和无单位人员分开做规定,奖励的比例是一样的,只是有单位的取单位所在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无单位的取户籍所在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如,对无单位人员的规定是,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达到规定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达到规定年龄时上年户籍地所在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达到规定年龄时上年户籍地所在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1980年2月2日至2002年12月31日间达到规定年龄的,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2001年户籍地所在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2001年户籍地所在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除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市、区属国有企业的员工外,《处理意见》规定,“其他人员”的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金,由申请人现户籍地所在区财政根据所需资金规模安排相应经费,他们的资格由申请人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