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满7年可申请深圳户口

长年在外打工,咱们也有机会当本地人--居住证持证人在粤满7年可申请常住户口

2010年1月1日起全省实行以居住证制度为核心内容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证通”制度,取代暂住证制度。

我省流动人口将在较长时期内维持现有规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任务十分繁重。在全省实行居住证制度,推行居住证制度是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打造平安和谐广东的需要;也是适应广东省情,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需要;是广东省社会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创新举措,将大大提升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推行以居住证制度为核心内容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证通”制度,要“通过四个创新,做到四个实现”,全面提升我省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一是创新管理理念,实现以人为本、和谐共融;二是创新体制机制,实现政府统筹、综合治理;三是创新管理模式,实现“以屋管人”、“以业管人”;四是创新管理手段,实现信息化管理和动态管理。

住满7年可申请常住户口

据公安机关统计,全省现有暂住人口2610.9万(又有数据显示为2745.2万),实有暂住人口估计超过3000万。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了解,居住证在广东全省通用,办理居住证的持证人,可享受职业培训、申领机动车驾照等多种服务;持证人的子女入幼儿园、中小学就读时,将免缴借读费等。

常住户口有限额 大城市不会受冲击

对于《条例》实行后,会不会造成大量人口挤入广州、深圳等大城市,以求住满7年换得常住户口?有关人士表示,这种担忧不会成为现实。

满7年可申请常住户口的条件:

1.要换得常住户口除了要连续居住7年外,还要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7年、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纳税并无犯罪记录等

2.此外,并不是提出申请就能够得到常住户口,因为《条例》规定,常住户口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按照条件受理、人才优先、依次轮侯办理。

比如说,某城市一年只能允许批准三千人拿到常住户口,那在审批时肯定要按照人才优先、以及申请时间的先后依次办理,而且达到限定数额后,当年就不再办理。至于省内各城市具体会保持怎样的总量控制,将由各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大亮点

★ 服务为先 共享公共服务

《条例》在名称上就突出了“服务”理念,并且将优化服务作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原则,规定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制和公共服务网络,流动人口在广东按规定享有职业技能培训、公共就业服务、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等7大类公共服务,办理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还可以享有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等4大类公共服务。

★ 入户入学 入学“一视同仁”

《条例》规定,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5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7年、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纳税并无犯罪记录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常住户口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按照条件受理、人才优先、依次轮候办理。具体办法由居住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 以人为本 全省“一卡通”

居住证全省通用,今后流动人口在广东省内流动,再不用像过去一样每到一地就办暂住证,而是只要持居住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登记,办理居住地址变更就可以了。居住证还将采用高科技技术,在证件表面设计可以反复擦写的区域,变更居住地址和延长有效期都不需要换证,只需要擦写就能完成。同时,还简化了办证需提交的资料,仅凭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即可办理,管理部门还将逐步推行流动人口使用电话、手机短信息、互联网、读卡机及其他便捷的手段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变更登记。

★ 免费发证 补办才收钱

《条例》规定,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的,办理单位不得收取费用。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才要缴纳工本费。为杜绝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条例》还规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附加其他收费。

★ 管理科学 可长期使用

由过去强调对流动人口的单方登记义务转变为流动人口、出租屋主和用人单位三方登记义务,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服务管理效率。流动人口领取居住证后,只需按时更新居住地址和有效期限,只要妥善保管,不损坏、不丢失,可以长期使用,不用更换新证。

探索历程

1999年广东开始推行暂住证制度

从1999年3月1日起实施,已经通行广东10年的暂住证即将退出广东历史。取而代之的居住证制度,是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全新制度设计。

2006年省人大带头调研

2006年3月至7月,省人大会同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等部门组成调研组,对流动人员管理工作进行调研。

2009年省人大通过《条例》

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以绝对多数赞成、无反对票审议通过了《条例》。

2010年《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即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