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封杀标准是否足以支撑法规问责

几日前,围绕着微信封杀一系列产品的分享端口事件被迅速发酵成全民话题,不仅得到了广大网民的关注,而且也被大量媒体跟踪报道。在对于虾米音乐、网易云音乐、天天动听这三款音乐应用封杀后,微信给出的缘由是“涉嫌盗版侵权”,抛开对此论述并不买账的网民舆情,我们一同来看一看围绕着音乐数字版权这件事上,腾讯旗下的微信和QQ音乐背后又有哪些疑团。
      单方面屏蔽分享接口,是否合乎法规?
      按照《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法律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中包括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所以我们要论述的是,这种分享行为是否属于交易?《反垄断法》中的“交易”,又改如何定义。首先,我们如何定位微信与用户之间的关系?前几天的一个事情可以对这个问题有一定协助解答的作用。微信接了宝马、vivo、和可口可乐的广告,微信与广告主是一种交易行为,即把“广告”分享到朋友圈。那用户把自己想要分享的内容分享到自己的朋友圈内,也可以称之为是一种交易行为。二者的区别是前者是收费分享,后者是免费分享,另外就微信相当于是全部用户的“好友”,它的分享每个人都能看到,后者的分享是相对独立的,只有自己的微信好友才能在朋友圈内看到。微信自己的广告模式分享被允许交易,但用户的音乐分享被拒绝交易。
    抛开其他法规不论,单就《反垄断法》,微信的行为就有待商妥,只不过目前国内相关法规还没有针对此想象做更细致的划分,使得现在处于模棱两可的阶段。上述的《反垄断法》引用内容的成立前提是“没有正当理由”,微信是有理由的,我们再来一起看下微信的“理由”是否成立。
       目前可分享的音乐应用是否存在问题?
      上段我们在论述法规,这段我们谈版权。微信封杀虾米音乐、网易云音乐和天天动听的缘由是“涉嫌盗版侵权”,先不论这种自作法官执行决定的做法是否合理,我们先来看下剩下可以进行音乐分享的应用版权情况怎么样,我们在不舍近求远,直接来看一看腾讯旗下的QQ音乐。
最近因为封杀事件,众多媒体也都在向各家询问音乐版权的事情,其中腾讯公关负责人表示:QQ音乐不能说100%没有版权问题,但如侵权,肯定第一时间下架。
   “不能说100%没有版权问题”那是不是也意味着“涉嫌侵权”,同样是“涉嫌”,QQ音乐涉嫌侵权之后把侵权音乐下架就可以,别家却被微信直接封杀了。那么如果别家也做出保证“如侵权,肯定第一时间下架”的保证,微信会对被封杀的三家重新开放分享端口吗?
      事实上,国内目前没有任何一家音乐平台敢保证自己一点问题没有,每个平台基本都有来自“第三方”的音乐作品,而第三方音乐多半是未授权音乐。在这次封杀中,QQ音乐就被网友找到大量来源第三方的音乐作品截图并晒到微博上。在14年的12月10日,武汉中院裁定准许了对QQ音乐的诉前禁令申请,裁定立即停止通过平台(网站及“QQ音乐”PC端、移动客户端)向公众传播等192首音乐作品。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在与用户分享的这个交易行为中,QQ音乐有凭借着微信的关系获得了更多不平等的利好待遇。
就目前情况来看,在第三方音乐应用都无法保证自身版权100%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微信选择了选择性封杀,在QQ音乐不能完全保证没有版权问题的情况下,虾米音乐、网易云音乐和天天动听被以“涉嫌盗版侵权”的缘由封杀。
    微信单方面屏蔽用户在使用第三方应用时的分享端口,并且在QQ音乐明确表态自身并没有100%没问题的情况下,选择性地屏蔽了其他可能问题相同的音乐应用。不管是否确切有涉嫌违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但至少可定肯定的是有违相关法律法规的宗旨和意愿。
     这件事情上微信所犯的错误只做两件事情就可以解决,首先是给出合理解释,其次就是一视同仁。但这只是理论上的解决办法,这么做对微信来说,会是一个“非常艰难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