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59号)要求,我市定于2011年7月1日启动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员范围

符合《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已办理深圳市居住证、纳入深圳市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按照《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积分达到60分以上的,均可按积分方式申请办理招工入户。但适用国家干部调配规定的人员、已在户籍地办理正式招工手续的人员、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及留学人员除外。

上述人员中符合《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1〕8号)申报条件的,既可根据该文件规定的程序申请招工入户,也可选择积分招工入户,但不能同时选择两种方式申请入户。

二、入户指标管理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统一纳入我市2011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积分入户申报情况和全市本年度招收技术工人计划指标执行情况,在全市招工入户指标的总盘子内下达积分入户指标。

三、申办途径

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既可通过本人所属的已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招调工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申请办理招工入户,也可以个人身份委托个人申办代理机构(深圳市职业介绍中心)代为申办招工入户手续,即可以选择单位申办或个人申办,不能同时选择两种办理途径。

共4页: 123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