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自主创业人员申报补贴指南

(一)自主创业人员申请自主创业补贴由创业实体营业证照注册地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资料受理和初审。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实地考查、社区公示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资格和申报资料审核。对于考查合格、资料齐全和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将其资料上报市或区就业服务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退回其申报资料。

(二)市或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有关申报资料终审,并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资料的复核。对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及时回复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并说明理由。

(三)市、区两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自主创业户籍残疾人各项创业补贴的申报受理、审核及补贴发放工作。

说明:

自主创业人员申报补贴,需按补贴项目类别分别提交有关材料:

(一)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1. 《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2. 自主创业人员就业登记证明;

3. 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 毕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 自主创业人员银行账户;

6. 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民办非企业法人证明或其他经营资质证明;

7. 缴纳社会保险清单。

自主创业人员创业失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除提供上述第1至5项、第7项资料外,还需提供营业证照注销登记的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以及失业证。

(二)申报场租补贴

除提供第(一)款1至6项资料外,还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场租发票(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申报税费补贴和创造就业岗位奖励

除提供第(一)款1至6项资料外,还需提供带动就业证明资料,包括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就业登记证明、缴纳社会保险清单、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等(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以及纳税证明(但申请创造就业岗位奖励的除外)。

(四)申报首次创业补贴

只需提供第(一)款1至6项资料,以及纳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