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女性弹性退休扩至事业单位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的草案稿提交正在召开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二审。二审稿对弹性退休制度和双亲育婴假制度做出较大修改。

深圳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二审稿有两项重大修改

女性弹性退休扩至事业单位

父母双方每年享十天育婴假

一审时,常委会多数委员赞成设立弹性退休制度,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该规定实际意义不大,并且涉及退休年龄问题最好由国家统一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从保障性别平等的角度考虑,这一规定有很重要的意义。有委员提出,事业单位中有一定技术特长的女性职员如医院科主任等学科带头人对延迟退休呼声很高,弹性退休制度适用范围应从企业扩大到事业单位。根据委员的意见,并参照上海女性弹性退休的做法,二审稿适当扩大了弹性退休适用范围,规定“企业女性劳动者以及事业单位有一定技术特长的女性职员达到现行退休年龄,符合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本人能坚持正常工作并愿意继续工作的,可以同用人单位协商延长退休年龄,直至与男性劳动者同龄退休”。

《条例》一审稿规定,男性可以在其生育或者抚养的子女三周岁内,每年享有五天育婴假。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这一制度,把母亲一方也纳入享受三年育婴假的范围,实行“双亲育婴假制度”,并适当延长了育婴假天数。二审稿规定:生育或者抚养三周岁以内子女的父母,每年可以分别享有十天育婴假。育婴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