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明新区2012年小一新生学位申请指南

办事说明:

一、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

必须年满六周岁(2006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有学习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深圳市户籍儿童

(2)符合“1+5”文件规定,父、母在深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非深户籍人员子女。

(3)享受相关政策优惠人员的子女

二、申请小学一年级学位需提供证件

1.深圳市户籍儿童

(1)光明新区小学一年级学位申请表

(2)儿童出生证、儿童及父母户口本 

(3)住房证明:

购买商品房:儿童父母在学校招生地段内的有效《房产证》或购房合同

租房:由现居住地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提供的有效《租赁证(住宅)》,承租人必须是儿童的监护人

其他类合法住房证明

2.非深圳户籍儿童

(1)光明新区小学一年级学位申请表

(2)儿童及父母居住证、户口本;儿童出生证。其中父母其中至少有一方在深圳居住满一年,签发日期是在2011年8月31日及此日之前

(3)住房证明:

购买商品房:儿童父母在学校招生地段内的有效《房产证》或购房合同

租房:由现居住地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提供的有效《租赁证(住宅)》,承租人必须是儿童的监护人

其他类合法住房证明

(4)社保或营业执照证明:父母有效的《深圳市劳动保障卡》或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

(5)父母现居住地办事处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申请者是独生子女的,可提供《独生子女光荣证》以确认独生子女录取资格)

(6)儿童户籍地乡(镇)以上教育管理部门(含乡(镇)中心小学)开具的就学联系函

3.港澳台籍儿童

(1)台籍儿童

1光明新区小学一年级学位申请表

2《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台湾子女就读申请表》

3台胞证;儿童出生证明;

4住房证明:

购买商品房:儿童父母在学校招生地段内的有效《房产证》或购房合同

租房:由现居住地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提供的有效《租赁证(住宅)》,承租人必须是儿童的监护人

其他类合法住房证明

(2)港澳籍儿童

入学材料参照非深圳户籍儿童,合格后有就读资质,不具备免费资质

三、小学一年级报名程序

1.网上预报名:3月22日— 4月16日

具体方法:按照每所学校公布的招生范围及接受申请学位类型,对照自身情况,选择规定的学校,登录报名系统,按要求如实填写各项资料。步骤:登录 深圳市光明新区教育科(网址:http://gmjjk.sz.edu.cn/)——在左下角“家长服务通道”处点击“小一报名”——阅读报名指引后按照 要求逐项填写资料——点击“保存”,报名成功。并打印学位申请表

2.学位申请:4月17日— 4月19日

(1)适龄儿童家长携带打印的报名表及各项资料的原件(另备一套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提交给申请的学校审核。学校初审合格,开具回执。

(2)凡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学位申请的,均为有效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教育部门不能保证就近提供学位。

3.就读与免费资格审核:4月20日—5月22日

各部门对全区小一新生就读与免费资质审核。各家长可及时登陆报名系统,跟踪查询自己孩子的资料审核情况。

4.学位安排:5月23日至6月12日

教育部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学位,允许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就读依法开办的民办学校。

5.检查核准:6月13日—6月19日

6月13日前,各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将拟录新生名单报区教育局核准。

6.公布新生名单及新生报到注册: 6月20日-6月25日

各招生学校公布招生情况和新生名单,接受新生报到注册。家长应及时到学校为孩子办理注册手续。逾时不办,视作自动放弃处理。

注:教育部门可依报名情况对公布名单和新生到注册时间进行调整。

四、录取顺序和原则

1.按照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按照学位类型的高低依次录取

2.相同类型,按学区内,新区内,深圳,东莞、惠州户籍顺序优先;优先顺序相同则按居住证签发日期先后排序。(参见《光明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派位方法》)

3.公办学校招生计划录满时,其余符合就读条件的儿童调配到其他有学位的公办学校就读,或选择民办学校。

4.学位申请登记学校不是录取学校,最终录取学校需待登记情况汇总后,由新区公共事业局、街道教育办根据有关规定以就近入学为原则根据实际学位情况安排录取学校。

根据学生户籍和监护人住房资料情况将我区新生学位类型分为6类,依次如下

1.深圳户籍,“自购商品房”

2.深圳户籍,“购合法集资房、自建房”

3.深圳户籍,租房(含集体宿舍证明)

4.光明暂住,“自购商品房”

5.光明暂住, “购合法集资房、自建房”

6.光明暂住,租房(含集体宿舍证明)

购买商品房:儿童父母在学校招生地段内的有效《房产证》或购房合同

租房:由现居住地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提供的有效《租赁证(住宅)》,承租人必须是儿童的监护人(房屋租赁证明必须为有效期内,期间必须跨2012年4月1日—2012年9月30日)

其他类合法住房证明(祖屋、集资房、自建房、集体宿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