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莉娅”商标权保卫战尘埃落定:认定侵权维持原判

据最新消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对旷日持久的“歌莉娅”商标权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书裁定“维持原判”,认定被告杭州娅品贸易有限公司的侵权事实,被告杭州娅品贸易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歌莉娅”品牌的所有者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

  随着终审判决的发布,这场持续时间将近两年的商标权保卫战终于尘埃落定,而最终的判决结果也为广大品牌企业敲响警钟:在残酷的商业竞争中,国家已经越来越重视对品牌企业的保护;投机取巧的侵权行为,终属损人不利己。

  侵权行为始末:一场关于“类似商品”的文字游戏

  此案件纠纷的核心,在于被告杭州娅品贸易有限公司对于原告所有的“歌莉娅”商标的侵权使用。

  据悉,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于1995年注册“歌莉娅”品牌,随着品牌二十年来的发展,“歌莉娅”品牌在时尚女性群体中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成为国内知名女装品牌。然而近期,“歌莉娅”却时常收到消费者关于市场上出现假冒商品的投诉。经调查发现,被告杭州娅品贸易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和京东商城等网站上分别销售与“歌莉娅”品牌商标相同的女鞋,使消费者对品牌产生混淆。

    原告调查了解到,被告杭州娅品贸易有限公司对其拥有的注册商标“image001.jpg”进行了不当使用,仅仅保留商标的汉字部分,有意更换为原告商标字体,刻意模仿原告商标“image002.jpg”。另外,在品牌宣传上,被告杭州娅品贸易有限公司也对“歌莉娅”服装品牌进行了模仿。被告使用与原告广告语“环球发现,活出美丽”相似的“环球发现,分享美丽”作为其广告语,并以“送菲律宾游”模仿原告的“送巴黎游”话术。

  商标与宣传话术的刻意模仿,本是再清楚不过的侵权行为,然而被告却认为该公司享有注册商标第1806510 号“歌莉娅+Geliya+图形”商标,原告的商标却并不享有鞋类商品的商标使用权,被告仅专注生产鞋类,鞋类和衣物商品是不相类似商品,所以不构成侵权,可以使用与原告“歌莉娅”服装品牌相同的商标。

  被告这场关于“类似商品”的文字游戏,使得案件一时陷入了你来我往的僵局之中。

  一审判决,认定侵权

  经过旷日持久的交锋,法院终于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中,法院认定:双方确认原告公司为“歌莉娅”25类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生产、销售的女鞋上使用了“歌莉娅”商标;被告使用的“歌莉娅”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没有规范使用自己的商标,主观上存在恶意;而原告“歌莉娅”商标注册、使用在先,而且有一定知名度,尽管服饰与女鞋不属于同一个小类,但均属25大类,被告明知而故意使用与原告完全相同的商标。

  所以,法院判定原告胜诉,认为被告杭州娅品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歌莉娅”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被告杭州娅品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歌莉娅”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被告向原告赔偿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200万元。

  被告上诉,欲再起波澜

  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

  在上诉请求中,被告杭州娅品贸易有限公司除了坚持“己方并未违规使用商标”以及“鞋类与服装不属于类似商品”外,更提出两点新的辩解。

  首先,娅品贸易有限公司认为其注册“歌莉娅”商标在先,即便不当使用,也仅仅是是针对自身商标的使用问题,并非“使用他人商标”,故不涉及对原告的侵权,应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其次,娅品贸易有限公司认为法院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不当。一方面,其在京东等网络平台的销售数据足以证明销售数量,且金额较小、侵权时间较短,并不足以赚取200万元的侵权收入;另一方面,针对商标使用费用不能确认的情况,格风公司应提供商标许可使用费,进而确定商标使用费用。因而在认定赔偿数额时,应由格风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杭州娅品贸易有限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格风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格风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终审判决:邪不压正,维持原判

  针对杭州娅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先经过严谨的辨识,指出侵权商标的使用与其自有的商标的多处不同,认定娅品公司并未规范使用其商标。

  其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基于“类似商品”问题进行了阐明,充分认可一审判决的界定:法院认定,鞋类商品与服装类商品无论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还是消费者群体等方面,均具有极高的相同与相似性,虽不属于一个小类,但同属25大类,可以归为“类似商品”。

  在“类似商品”的大前提下,法院认为,娅品公司确实侵犯了格风公司的商标权。首先,所使用的商标与格风公司的商标相比,在文字字形、读音上基本相同,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应认定为相同商标;同时,娅品公司在网站中多次使用了与格风公司“环球发现,活出美丽”相近的“环球发现,分享美丽”作为广告语。所以,娅品公司“并未侵权”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由于娅品公司进行侵权的格风公司“歌莉娅”商标知名度较高,娅品公司规模较大、侵权时间较长、鞋类行业利润较高、侵权主观故意明显,且格风公司为制止娅品公司的侵权行为支付了合理费用,法院认为一审200万元的人民币赔偿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予以支持。

  基于以上多点认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二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可启动执行程序,更具有权威性。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品牌企业的福音

  从当年一度风靡大街小巷的“啃的鸡”、“KMC”,到当年超市中混淆视听的“周佳牌”、“康帅傅”,再到如今干脆同名同姓同型的冒牌女鞋“歌莉娅”——商标模仿与侵权行为一直是我国企业不愿提及的伤疤。而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也逐渐成为我国打造良好商业环境的重要课题。

  针对此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歌莉娅”侵权案的终审判决,商标产权专家表示,此案虽一度扑朔迷离,被告也曾根据法律的“模糊地带”大玩文字游戏,但法院的判决最终还是“不畏浮云遮望眼”,准确洞悉了被告的侵权意图与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惩处。此次判决结果,不仅彰显了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与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决心,对不法者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与震慑作用,更传递了“邪不压正”的品牌正能量,可谓品牌企业的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