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参加社会服务时间可折抵罚款

深圳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称,违法行为人参加社会服务不能找他人代劳。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参加社会服务时间可折抵罚款

作为国内首个以立法来规范文明行为的“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酝酿以来就一直备受舆论关注。在昨日举行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谭国箱提议,应该先以中心区和口岸作为试点惩处不文明行为。

“先抓重点,再做规划。”谭国箱认为,惩处不文明行为应该像抓醉驾一样,分片区开展,最后再全城统一实施。“先以中心区和口岸作为试点,一边惩罚一边总结经验。”谭国箱表示,试验时间可以定为一年,一年之后再看效果如何。

针对条例颁发后可能会引起市民在短期内的不适应,谭国箱表示,可以先实行半年的全民教育,包括小学、中学、大学的学校教育、外来旅游团教育,以及社区教育。“教育就是为了简洁明了地告诉大家在深圳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

之前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人因不文明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可以申请参加执法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对此,草案修改一稿新增条款称,参加社会服务的时间可以折抵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所处罚款金额的一半。另外,参加社会服务应当由违法行为人完成,如果由他人代替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则要恢复执行原罚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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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制定的条例草案规定了十多种应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

占用、损坏、拆除各类环境卫生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的行为,处1万元罚款

在非指定场所放置、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5000元罚款

乱吐香口胶渣、随地吐痰、向城市绿地内抛撒杂物等行为,处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