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在职医务人员不能开办诊所

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日前发布,对门诊部、诊所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和医务室的执业登记与变更等三个项目做出最新规定。记者获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根据最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社会办门诊部和诊所(不含港澳独资门诊部及医疗美容门诊部)的申请人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但“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除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外,还必须在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此外还必须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记者注意到,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中必须提供“非在职证明”,这些证明包括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卫生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辞职证明等。同时,基本情况证明中还要包括计划生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