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政策内新生儿入户指南

一、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申报户口,随父随母自愿选择,由派出所当场办理。申报时,须如实填写《新生婴儿出生登记申请表(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A4纸):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簿。

二、婴儿出生后超过一个月申报户口的,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派出所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核准办理:

1、2003年8月6日以前出生的婴儿,出生时其父母双方已均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2、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出生时其父母一方已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申报时须如实填写《新生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二)》,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A4纸):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户口簿。

超期申报户口的须说明情况。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常住人口管理科直接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核准办理:

1、2003年8月6日以前出生的婴儿,出生时其父母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的;

2、1998年7月22日至2003年8月6日期间出生的婴儿,可选择随父随母入户。

3、婴儿出生时,其父母均不是我市常住户口,在婴儿出生后,其父母双方户口迁入我市的非超生子女,一直未申报过户口的。

申报时须如实填写《新生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二)》,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A4纸):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户口簿。

超期申报户口的须说明情况。

 一、入户条件

1、婴儿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母亲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2、父亲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母亲户口在外地(市),于1998年7月22日(含当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3、婴儿出生时其父母双方均不是我市常住户口居民,在婴儿出生后其父母双方户口迁入我市,小孩在内地尚未入户, 可以申请随父母补报出生入户。

二、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政策内生育一孩(舍双胞胎或多胞胎),母亲户口在广东省内的,需提供母亲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母亲户口在广东省外的,提供生育证或母亲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5、政策内生育二孩的,需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及二孩生育证明,同时提供其他子女的户籍资料;

6、超过一个月申报,且婴儿出生时其父母或其中一方户口还在外地市的,需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未随父或母入户的证明。

三、办理程序

1、婴儿父母持以上入户资料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并如实填写《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

2、政策内生育一孩(含双胞胎或多胞胎),所需证明材料、手续齐全,对双胞胎或多胞胎面视无异议的,由派出所受理后当场核准办理;

3、政策内生育二孩,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出具受理回执,逐级呈报分局、市局主管部门核准;

4、经审核批准人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申报人父母持回执、身价证和户口簿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