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拟调高至13%

深圳养老保险新规解读

企业缴费比例拟调高至13%

企业缴费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是否高、企业缴费按上月员工工资总额13%缴费以防止少缴费、符合条件的非深户也可延缴延退。《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结束,深圳市社保局昨日公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上述三个方面。

焦点1

企业缴费比例13%

仍是全国最低

争议的一个焦点就是提高缴费是否会增加企业负担。《条例》修改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职工缴费工资的21%,其中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用人单位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3%缴纳。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变,用人单位缴纳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此外,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职工缴费工资的1%,由用人单位缴纳。

深圳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解释,企业反映13%高,其实这个比例在全国最低。国家缴费比例平均是18%,个别地方达到20%,广东省的是15%。

缴费比例为何定为13%?黄险峰解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中,国家要求转移比例为12%,如果少于12%,深圳养老保险基金就得贴钱。这样,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要补贴转移的参保人。把缴费比例提高至13%,则不用贴钱。

焦点2

实行双缴费基数

防止企业少缴费

目前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统一的,是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本市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但目前有部分企业存在少缴费的情况,即没有以职工的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而是按照“下线”,即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缴费,损害了职工的利益。

黄险峰介绍,《条例》修改后,将避免用人单位少缴费。因为职工和用人单位实行“双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部分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3%上缴,这样可以避免企业少缴费。

为防止企业少缴费,深圳市社保部门将和税务进行比对,企业不可能压低工资实现获利,从源头避免企业压低工资总额获益的情况。“以前查企业少缴费要一家家查,现在直接和税务比对,监管更直接和方便。”黄险峰说。

另一个缴费基数是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缴费基数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计征养老保险费。黄险峰说,这就意味着如果职工个人少缴养老保险费,则由员工个人承担少缴的责任。

《条例》修改后,户籍和非户籍人员缴费“下线”将统一。目前深圳户籍人员缴费工资的“下线”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非本市户籍职工的缴费工资的“下线”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条例》修改后,户籍和非户籍人员缴费“下线”统一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焦点3

非深户在深圳

也可延缴延退

此次《条例》修改增加了一条: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或在本市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够15年的,可按《条例》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标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

据了解,目前深圳的政策仅限本市户籍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延缴延退。《条例》修改后,其适用范围需要扩大至缴费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员工,即在深圳缴费满10年,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劳务工,有望在深延迟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