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深国房〔2008〕37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配售和管理,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拟定了《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配售和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计划、建设、配售、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和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建设、统一对象、统一合同范本、统一价格标准、统一时间安排和统一产权管理的要求实施。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配售、产权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建设、规划、人口计生、统计、地税、工商(物价)、建筑工务以及金融办、信息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职责。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建设、申购资格复审、配售和管理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并进行初审。

共6页: 12345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