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职工与单位可协商延迟领取养老金

深圳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向公众征求意见

职工与单位可协商延迟领取养老金

继上海试水“柔性延迟申领养老金”政策后,我市也拟作出相关探索: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延迟领取养老保险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相关负责人在解读条例时表示,此条款给了员工和企业更大的选择权,有利于人才继续为社会作贡献。

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今天在本报全文刊发,向公众征求意见。在去年12月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议“一审”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作出了多处修改。

缴费比例提高3%应对跨省保险转移影响

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大家最关注的问题。条例“一审”稿将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拟提高至21%,比现在提高3个百分点。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0%调整至13%,个人缴费比例在8%不变。这个比例在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时,曾引发激烈争议。有委员认为,在当前经济形势并不明朗的情况下提高缴费比例加重了企业负担。

经过研究,条例征求意见稿维持了“一审”稿中的缴费比例。据介绍,上调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主要是为了应对国家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政策对深圳的影响。国家转移办法规定,员工跨省转移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全部转走,同时统筹基金要转12个百分点。目前全国平均来说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18%,高的已经超过了20%;而深圳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单位缴费比例从来没有超过12%,最低时才2%。按照目前10%的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去一个,深圳要倒贴2个百分点,加上还要给广东省上缴调剂金,调剂金按企业缴费部分的1%征收,这就意味着每转出一个人深圳要贴3个点。深圳如不上调缴费比例,未来一两年没问题;但从基金长远收支平衡来看,却是个很大的隐患。

另据了解,即便是上调之后,我市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仍低于许多国内其他一线城市:北京目前的缴费比例是20%,上海为22%,广州为20%。

政府可调整缴费比例条款删除

在缴费比例条款中,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一个重大修改是收回了对市政府可调整缴费比例的授权。根据条例“一审”稿,市政府可根据国家、广东省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法规的调整、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适时调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在征求意见稿当中,该条款被删除。

这意味着,如果要调整缴费比例,就必须通过修改条例的形式进行。而进入修法程序,就要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这样,避免了缴费比例频繁的改动,给企业和员工以稳定预期。

延迟领养老金可为弹性退休配套

征求意见稿引人关注的新政之一是规定了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经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纳入缴费指数的计算。

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条款借鉴了上海的经验,一方面可以让人才继续作贡献,另一方面也可以让他们通过多缴长缴提高待遇水平。

该负责人同时介绍说,目前正在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提出女性可行弹性退休制度,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款的推出,其实也是为弹性退休制度相关政策的配套留了一个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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