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深户职工今起可补缴失业保险

补缴标准为应缴月份的市月最低工资×3%

深圳市社保局昨日公布,非深户职工可补缴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失业保险费,补缴标准为应缴月份的市月最低工资×3%(其中单位为2个百分点、职工个人为1个百分点)。

根据新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企业非深户职工也将享受失业保险。深圳市社保局昨日公布,深圳非本市户籍职工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可以于今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确定的缴费标准补缴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失业保险费。补缴标准为应缴月份的市月最低工资×3%(其中单位为2个百分点、职工个人为1个百分点)。即2011年7月至2012年1月期间每月补缴:1320×3%=39.6元(单位:26.4元/月,职工个人13.2元/月);2012年2月起每月补缴:1500×3%= 45元(单位30元/月,职工个人15元/月)。

补缴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补缴职工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含工资表等会计做账的原始凭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等。

同城报道:

非本市户籍职工 可补缴失业保险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将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把非本市户籍职工也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市社保局昨天发出通知,补缴失业保险费已经开始受理,非本市户籍职工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可以于今年12月31日前,补缴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失业保险费。

根据市社保局发出的通知,失业保险补缴对象为:非本市户籍职工。补缴时段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失业保险费。

补缴标准为:应缴月份的我市月最低工资×3%(其中单位缴纳2%、职工个人缴纳1%)。即2011年7月至2012年1月期间每月补缴:1320元×3%=39.6元(其中单位缴纳26.4元/月,职工个人缴纳13.2元/月);2012年2月起每月补缴:1500元×3%=45元(其中单位缴纳30元/月,职工个人缴纳15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