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失业救济金上调为880元每月

每年7月1日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

我市失业救济金上调为880元

从7月1日起,我市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其中住院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205元。失业救济金上调为880元每月,上调了80元。

7月1日起实行新缴费基数

按相关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市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数据,统一于每年7月1日调整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深圳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本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0456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4205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月。国家统计局《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因此,自2011年7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中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4205元计算。

养老保险缴费上限为12615元

按照我市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缴费基数不得超过300%,这样可保证个人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此次调整,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养老保险、综合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本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也就是说员工养老保险缴费上限是4205元×300%,即12615元。相比起去年的最高标准,提高了933元。

本市户籍员工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养老保险、综合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本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也就是说户籍员工缴费最低标准是4205元×60%,即2523元。

非本市户籍员工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即1320元。

非从业居民的综合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682元。

工伤保险待遇中以本人工资为标准确定的最低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2523元,最高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12615元。

失业救济金调整为880元

另外,住院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205元。养老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以及工伤保险待遇中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也相应调整。

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计发基数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调整为382180元。失业救济金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本市上年度最低月工资的80%计算,调整为880元,比起之前的标准提高了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