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务员招考公告,2011年11月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决定公开招考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483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深圳市公开招考公务员公告(2011年11月10日)

一、招考对象

本次招考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非深圳市户籍(生源)报考者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特别说明如下:

(一)应届毕业生指2012年毕业(须于2012年9月30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及2010年、2011年已毕业但未就业且办理了暂缓就业手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对于学制为2年半或提前修满学分,且于2011年底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为应届毕业生。

(二)深圳院校、深圳生源,且2010年、2011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并符合职位其他资格条件的,可报考仅面向应届毕业生的职位。

(三)深圳户籍人员的配偶为2010年、2011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并符合职位其他资格条件的,可报考仅面向应届毕业生的职位。

(四)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或“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1年内的,可报考仅面向应届毕业生的职位。

(五)留学(含在港澳学习,下同)回国人员已毕业且毕业时间(以学位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未满1年的,可报考仅面向应届毕业生的职位。

(六)军队院校地方班应届毕业生可报考仅面向应届毕业生的职位,但须提供就读院校出具的地方班就读证明。

(七)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的,按国内院校毕业生报考,应由国内院校出具相应的证明。取得国外学位的,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

(八)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不予接受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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