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012新年终奖计算个税方法

去年9月1日,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税率表作了修改,如何计算年终奖需缴的个税?有什么方法可以避税?

财务专家称要规避六个区间,也可以非年终奖形式发放

两种方法计算年终奖个税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分两种情况:第一种: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个人工薪所得高于(或等于)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种: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个人工薪所得低于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薪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两个计算公式中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就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12(一年12个月)后得出的商,再对照工薪所得个税税率表即可确定。

按照这个公式,如果某人年终奖为96万元,他缴个税后可拿到629505元,如另外一个人年终奖为96万元并多1元钱,他缴个税后可拿到541505.55元,最终会形成具有讽刺意义的结果:多得1元,税后所得反而少87999.45元。

数学问题致所得付出倒挂

在我国,劳动体现的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基本原则,而这个计算实际上导致了所得与付出倒挂。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倒挂呢?据了解,针对工资薪金,我国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为了方便计算,就转化用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简化算法,但这种方法却在年终奖的计算中出现问题。目前的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是,先将年终奖除以12,以得出的商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规定计税。

据相关税务专家解释,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实质是一个数学问题,问题出在税率表中的“速算扣除数”。

发放年终奖有税务“规避区”

据相关税务人员介绍,按照新个税法,我国目前的年终奖发放存在六个“规避区”:即18000元<年终奖≤19283.33元、54000元<年终奖≤60187.50元、108000元<年终奖≤114600元、420000元<年终奖≤447500元、660000元<年终奖≤706538.46元、960000元<年终奖≤1120000元。

相关财务专家告诉记者,企业在制定全年薪酬方案时,或者将处于“规避区”内的实际年终奖多出临界点的部分,以非年终奖形式发放,比如调整当月工资,以过节费形式等发放,并入当月工资总额,适用工资薪金的计税方法,不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

2011年9月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个税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不超过1500元 3 0
超过1500元至4500元 10 105
超过4500元至9000元 20 555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25 100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30 2755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35 5505
超过80000元 45 13505
调整前: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不超过500元 5 0
超过500元至2000元 10 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 15 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 20 37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 25 1375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 30 3375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 35 6375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 40 10375
超过100000元 45 15375
个税调整前后对比
扣除三险一金后收入(元) 调整前(元) 调整后(元) 税减了(元) 税加了(元)
3500 125 0 125  
4000 175 15 160  
5000 325 45 280  
6000 475 145 330  
7000 625 245 380  
8000 825 345 480  
9000 1025 545 480  
1万 1225 745 480  
1.5万 2225 1870 355  
2万 3225 3120 105  
3万 5625 5620 5  
3.86万 7775 7775 无变化
5万 11025 11195   170
7万 17425 17770   345
10万 28825 29920   1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