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证要不要加名?(3)

律师说法

不应以婚前婚后为标准区别征税

对于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是否应该征收契税,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余祖舜律师认为,不应该以婚前婚后的时间为标准进行简单的区别征税,而应该根据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物权特性为标准进行区别征税。

原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了“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根据该规定,对于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另一方有权申请房产登记部门“加名”,这是物权所有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房屋登记部门有义务依法为物权所有人登记设立物权。这也是有关地税部门对婚后共同房产增名暂不需缴纳契税的依据之一。

余祖舜律师认为,由于夫妻之间具有特殊的人身依附和财产依附关系,夫妻之间因约定财产制所产生的不是单纯的财产转移,更多地包含了夫妻间的特殊情感,以及相互抚养、夫妻忠诚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这种因夫妻约定财产制所产生的财产转移关系,不能简单地等同为合同法上的赠与关系。

根据共有财产的物权权利规定,税务部门既要保护法定财产制下夫妻共有财产人的物权权利,更要保护约定财产制下夫妻共有财产人的物权权利。应该以是否为夫妻共有房产这个标准进行征税,而不能简单地以婚前婚后的时间界限为区别征税。

当然,“对于没有达成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或未有效约定婚前房产为夫妻共有房产的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税务部门应依法依照赠与类别征收契税。”

余祖舜律师认为,为适应复杂多样的夫妻财产关系,体现夫妻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个性化的需要,维护社会家庭的稳定,体现夫妻特有的财产依附关系,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应制定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家庭的稳定、体现夫妻特有财产依附关系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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