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证要不要加名?(4)

最好不要征收契税

《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创办人朱运德律师认为,从婚姻家庭的特殊性来讲,朱运德律师主张婚前房产加名最好不要征收契税。

“我们不应该将夫妻之间房产权属转移等同于社会上其他主体之间一般的房产买卖和一般赠与。”他说,特别是夫妻一方按揭贷款购买的房产,虽然是一方婚前财产,现实中常常是由夫妻双方以夫妻婚内共同财产承担该房产的按揭贷款,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可见上述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之间对夫妻婚前婚内财产是可以约定为一方财产,且约定优先。但也没有明确对夫妻婚前婚内财产的约定行为就是相关税法所规定的应交契税的房产变更行为。

朱运德律师一直反对将婚姻家庭发生的法律关系完全按照市场化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处理。“毕竟夫妻之间的关系除了物质外,还有感情因素,牵涉到很多社会问题。婚前财产加名有助于维护家庭稳定,社会稳定。同时,一旦发生离婚,就会增加离婚成本,离婚成本增加有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减少很多社会问题。目前我国离婚率居高不下,离婚成本过低也是原因之一。”

他说,“应充分考虑婚姻家庭的特殊性,从维护家庭稳定出发,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税法,对婚前婚内财产加名全国统一不予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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