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深圳限制电动自行车,设15天缓冲期

昨日,深圳市交警局发布征求市民意见修改后的《关于在我市部分道路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通告》,我市限制电动车通行的时间仍为4月1日至6月30日,限行路段增加了深圳湾口岸片区道路。

深圳4月1日起部分道路限制电动自行车

限行区域新增深圳湾口岸片区,非“特殊行业”电单车不得上路

深圳市交警局通告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设计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且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的特种自行车。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我市道路上通行。

“特殊行业”新增电信、电梯抢修

《通告》规定,对于本市范围内从事公共设施抢修(如电信、电梯维修业等公共设施抢修行业)、邮政(含报刊投递)、快递等行业以及运送桶装饮用水、瓶装燃气等单位所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经统一载物托架和车身颜色、纳入规范管理后,不受限制行驶措施限制。

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车以及非法安装动力装置的二、三轮非机动车,禁止在我市道路上通行,经市残联备案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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