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深户各类专业人才将可购保障房

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购买商品房后须退回保障房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昨日上午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获得表决通过,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该条例首次明确规定将非户籍常住人员和专业人才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并指出在四种情况下政府将对保障性住房实施“回购”。

非户籍须缴社保达一定年限

《条例》规定,我市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其中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廉租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市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设定条件,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保障房选址须考虑交通配套

好的保障性住房得有好的地理位置。《条例》规定,在编制涉及保障性住房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时,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综合考虑交通、生活配套设施等因素,采取集中建设或者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城中村的位置往往比较好,因此《条例》规定:在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市政府应当根据住房保障规划、计划,结合更新改造项目的具体情况,规定搭配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

7条途径筹集保障性住房

《条例》规定了住房保障资金的五种来源:市、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每年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安排的资金;政府出售或者出租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所得的收益;社会捐赠的资金;依法从市住房公积金及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

保障性住房的来源则包括七个方面: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政府购买、租赁的住房;政府依法收回、征收、没收的住房;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城市更新改造搭配建设的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住房,不得用作保障性住房。新建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完成室内装修,具备满足基本居住要求的条件。

租金根据困难群体收入水平确定

此前我市推出的部分公共租赁住房曾因为价格超出困难群体承受能力而受到冷遇,为防止再出现此类问题,《条例》规定: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对保障性住房的基准租金和销售基准价格适时进行调整。其中,保障性住房的基准租金,应当与住房困难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在适当考虑建设成本、公共配套设施、房屋折旧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下浮,并根据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分层次确定。而保障性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应综合考虑社会平均建设成本、区位因素、国家规定的利润以及住房困难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并低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均价并保持合理差价。

买了商品房后须退回保障房

保障性住房的回购和退出机制一直是住房保障工作的难点,《条例》对此作出创新性规定,指出: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其所购保障性住房由市主管部门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予以收回:已另行购买拥有住房的;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市的;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处置保障性住房的;需要转让所购保障性住房的。

对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的违法行为,《条例》作出了详细的处罚规定。包括以隐瞒或者虚报方式弄虚作假的,不但驳回申请或轮候资格,处五千元罚款,而且三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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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获通过

昨日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还表决通过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下简称《表决稿》)。

该条例有重要修改,对于之前《草案修改稿》中被称为亮点的“将各类专才及非户籍人口纳入保障性住房范围”一项,增加前提条件,其中,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必须对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专才也要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在之前对《草案修改稿》进行分组审议时,不少委员对“已经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达到一定年限后,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一项提出不同意见,认为保障房只应当以租赁的形式保障其对象,无论居住年限的长短都不能对外发售。此次《表决稿》删除了该条规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网站地址:http://www.szfd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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