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养老保险条例:延迟领取延迟领养老金将删除

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昨日提交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三审,此前被视为立法亮点的“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在条例最新版本中被删除。据了解,该条例有望在本次人大常委会上获得通过。

实质推迟参保人法定退休年龄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刘渤说,有关“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实质上推迟了部分参保人的法定退休年龄,与国家的相关规定冲突,而且调整法定退休年龄属中央事权,地方性法规无权作出规定。

刘渤表示,深圳养老保险实际情况与上海有所不同。深圳作为一座年轻的城市,退休人员数量不多,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不大。因此,目前在条例中增加有关“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内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尚不充分。

允许补缴但要略加滞纳金

关于“养老保险费是否能补缴”此前各方争议较大,刘渤说,是否允许补缴直接关系到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虽然问题的形成原因较为复杂,但对于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行为人,还是应当给予其补救的机会和渠道。

但为了体现对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的公平性,在开门允许参保人补缴的同时,将增加“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规定。(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定期寄送社保个人权益记录

据市社保局介绍,目前深圳养老保险有两类较为突出的情形:一是一些参保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与身份证不一致,社保部门按规定以其档案记载最早的出生日期来确认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对于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早于身份证记载的,会导致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且多缴纳养老费;二是一些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且继续缴纳养老费。

按照目前的规定,社保部门只是将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予以退还,但其多缴的年限不纳入缴费指数的计算,从而影响到其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上述参保人往往不接受退费处理,认为其养老保险待遇被变相克扣。刘渤说,为解决这一问题,此次将规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未申请领取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纳入缴费指数的计算”。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社保机构的告知义务,要求市社保机构定期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免费寄送参保人。双方以登录社保个人服务网页、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形式获取个人权益记录的,市社保机构可不再另行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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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 条例》提请三审

“延迟领取养老金”被指为弹性退休留口子

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原本是《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推出的新政。即规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经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纳入缴费指数的计算。这一规定的推出,被指为弹性退休制度留下了口子,从而引发了争议。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渤在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报告时表示,市人大专门就我市目前建立“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调研。调研发现,该条规定实质上推迟了部分参保人的法定退休年龄,与国家的相关规定冲突,而且调整法定退休年龄属中央事权,地方性法规无权作出规定。

同时,深圳作为一座年轻的城市,退休人员数量不多,在岗职工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比例较高,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不大。因此,增加有关“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内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尚不充分。此外,为避免引发社会对延迟退休的误解和担忧,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有关“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表述。

补缴养老金将按日加收滞纳金

一直以来,我市对用人单位欠缴的养老金如何补缴,并没有法规可循。针对这个问题,征求意见稿给予明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可予以补缴。

但为了对按时缴纳养老金的参保人的公平性,市人大在征求了市社保局、市政府法制办的意见后,《草案修改稿》对相关内容作了调整。依据上位法,增加了“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