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 可到社保窗口办养老保险

7月1日起,我市将正式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我市符合条件的户籍居民可在自愿前提下,带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存折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区的社保分局征收科办理居民养老保险业务。

市民可自选社保标准

我市市政府于6月20日发布《深圳市实施〈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细则》。根据该细则,我市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均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采取的是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模式,参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条件好的可以多交,条件差的可以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参保人每年按规定在1月份缴纳一次,个人缴费标准设定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直到1000元10个档次,每年可以自主选择任意一个档次缴费。只要参保按时缴费,不分档次高低,都可以享受到政府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缴费标准的档次从30元到120元,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昨日,记者从市社保局了解到,社保机构下周一开始正式受理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前往办理的居民需要提供《深圳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一份; 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并与银行存折或借记卡(验原件)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本人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或银行借记卡(深圳市中行、工行、建行、农行、深圳发展行、平安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的户名账号页)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迁入人员有不同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人员须提供由迁入我市前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未定期领取养老待遇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有效证明:1、迁入前属农业户籍,且入户时年龄:男的超过60周岁(含60周岁)、女的超过55周岁(含55周岁)的人员(在2006年12月31日前户籍迁入我市的不用提供); 若户口本上未注明迁入前户籍为农业性质的,另须提供迁入时原户籍底册复印件证明其迁入时为农业户籍,未能提供的按迁入前属非农业户籍的情形处理。2、迁入前属非农业户籍,且入户时年龄:男的超过50周岁(含50周岁)、女的超过45周岁(含45周岁)的人员(在1990年12月31日前户籍迁入我市的不用提供)。

同时,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提供户口迁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未领取养老待遇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有效证明需要一段时间,因此,凡户籍在今年6月31日前迁入我市,年龄满60周岁的居民,9月29日前将证明提供给我市社保机构,待遇均可从7月1日起补计发。”

深圳户籍非从业居民 可自愿参加养老保险

我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将于7月1日实施,记者昨天从市社保局获悉,社保机构下周一开始正式受理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符合条件的户籍居民可在自愿前提下,带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存折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区的社保分局征收科办理居民养老保险业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填补了我市养老保障体系最后一个“缺项”,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实现全覆盖,深圳的所有职工、所有居民都覆盖到养老保险体系里。凡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共10个档次,从100元/年起步,到1000元/年封顶。参保人员可享受政府补贴,按照100元/年缴费的享受30元/年政府补贴,每增加100元缴费政府补贴增加10元,按照1000元/年缴费的可享受120元/年政府补贴。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从315元/月至425元/月不等。

据了解,市政府于6月20日发布《深圳市实施〈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细则》。经过电脑系统调试、制定业务操作细则等一系列准备工作,社保机构下周一开始正式受理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我市符合条件的户籍居民可在自愿前提下,带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存折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区的社保分局征收科办理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另外,达到60周岁以上(含60岁)户籍迁入本市的居民,需提供户口迁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未领取养老待遇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有效证明。

市社保局提醒,一、考虑到提供户口迁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未领取养老待遇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有效证明需要一段时间,因此,凡户籍在今年6月31日前迁入我市,年龄满60周岁的居民,9月29日前将证明提供给我市社保机构,待遇均可从7月1日起补计发。二、具体办理方法可详见市社保局网站(http://www.szsi.gov.cn)、各区社保分局窗口办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