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保障房转让时需卖给轮候家庭

近日,2013第4期《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发布了《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以下称《纲要》)。其中创新之处包括:保障性住房在规定年限内不予批准取得完全产权;逐步建立保障性住房内部流转机制;经济适用房经批准取得完全产权并转让的,政府收取不低于50%的增值收益;保障房转让时应卖给在册轮候家庭。

经适房转让收益50%归政府;轮候办法今年出台

建保障房不靠新供用地

《纲要》提出,“十二五”期末,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套数的比率由25%提高到35%,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率(含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达到70%,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率达到98%,非户籍住房困难人才群体住房保障率达到80%。

《纲要》提出,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筹集方式,由新供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转变为盘活存量土地、城市更新配建和利用地铁、公交场站集约节约土地综合开发等方式为主建设保障性住房等。

《纲要》重点提及保障性住房的产权问题,将实行保障性住房有限产权制度,明确保障性住房在规定年限内不予批准取得完全产权。对已售出的经济适用住房,达到规定年限经批准取得完全产权并转让的,政府收取不低于50%的增值收益。 此外,逐步建立保障房内部流转机制,实行内部循环、封闭运作。对新售出的保障性住房,买受人需转让的,应面向在册轮候家庭出售。

轮候时间力争控制在

3至5年

《纲要》明确,将建立保障性住房轮候制度。对符合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统一纳入轮候库,分类轮候,分批解决。轮候顺序依照取得本市户籍、缴纳社会保险或提出申请时间的先后等因素确定,对残疾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及人才等住房困难家庭,予以优先轮候。建立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管理信息平台,实行住房保障申请常态受理。轮候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逐步缩短轮候时间,力争将轮候时间控制在3至5年。

此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在优先保障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

企业买下公租房后

只租不售

《纲要》特别提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面向经认定的重点企业出售。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

《纲要》还提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利用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等存量土地,采取自主开发、合作开发等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纳入政府统一监管并按照政府指导租金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差价由政府予以适当补贴。

记者还了解到,根据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服务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2012-2013年度)》,《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和《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将于今年年底前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