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租房法律法规,解读房屋租赁多条规定

深圳作为改革开发的前沿阵地,短短30年间从一个默默无闻的边陲小镇发展为举世瞩目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可谓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全国乃至世界各地的人们汇集到深圳,又带来工作、生活等方面的需求,并逐步形成了巨大的房屋租赁市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深圳的流动人口已达1200多万人,出租房屋400多万套,深圳的房屋租赁市场不论在数量上、规模上,还是发展变化速度上在全国可称得上是首屈一指,因此如何管理庞大的房屋租赁市场早已成为深圳社会管理的一项基础性、源头性、关键性的工作。

深圳房屋租赁管理有法可依

自2003年底深圳市委、市政府决定整合出租屋管理队伍、建立新的出租屋综合管理体制以来,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已经走过了近8年的历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和各界群众的大力支持下,全市出租屋综合管理系统的全体同志团结一致,奋发进取,开拓创新,使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工作不断迈出新的步伐,取得了显著成绩。

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当然也是有法可依,并且房屋租赁管理法制建设也是走在了全国前列。如目前规范房屋租赁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是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范围内第一部房屋租赁管理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后,根据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另一部是1997年8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的政府规章《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之后,根据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12月1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07年3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08年11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四次修订。

《条例》和《若干规定》这两驾马车构建了我市房屋租赁管理的法律基础,对于保障和促进全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记者就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房屋租赁管理法规政策问题,对深圳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常年法律顾问、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李家宏律师进行了采访。

记者: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机关名称?

律师: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为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和各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局),其中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为全市主管机关,对全市房屋租赁市场进行统一管理;各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局)负责各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法条链接:

《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市、区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机关。市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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