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工也可申请公租房

广东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外来工也可申请公租房

广东省政府近日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对公共租赁房的保障对象、保障标准、配套政策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意见》规定,公租房租金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80%,新建的成套公租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逐步纳入保障范围。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租房。这一《意见》的出台为广州、深圳等前期已开展了公租房建设试点的城市提供了统一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公租房解决的是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人群的住房问题。它与其他保障性住房最大的不同就是没有户籍门槛,供应范围中还包括外来人员。继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之后,公租房已经成为受到政府日益重视的第三类保障性住房。此次广东发文要求各地要制订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当地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年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今年起,公租房建设将纳入省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

广东规定,公租房“只租不售、循环使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在公租房的房源问题上,《意见》称,要多渠道筹集房源,包括政府投资、收购,“三旧”改造,产业园区职工公寓等都可纳入公租房房源。同时鼓励社会建设,在外来工集中的开发区等,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建公租房,并给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资金方面同样是多渠道:省财政每年将安排一定的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粤东西北地区建设公租房;同时鼓励金融创新,开展“政府+社会”的公租房“股权信托基金融资试点”。

在政策配套方面,《意见》要求,各地应加快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土地储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