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从市住房和建设局获悉,该局近期公布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简称《标准(试行)》中,对保障性住房的选址、户型、装修、材料、绿化、交通等都设定了严格标准,保障房将与住户的就业机会就近匹配,新建房至少80%的户型应选用80平米以下的标准户型,市住建局就此内容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

根据《标准(试行)》规定,新建保障性住房不少于80%的户型应选用标准户型,20%以下的户型可以根据项目用地情况,在满足本标准相应指标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设计。据悉,此次标准适用于深圳市新建的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活动。《标准(试行)》提出,保障性住区选址应结合交通导向开发(TOD)模式均衡布置,不宜过度集中,并与就业机会就近匹配。保障性住区主要出行方式应以大运量公共交通为主,道路资源配套公交优先,应与慢行交通方便接驳,提高出行效率。

对于市民普遍关心的保障房地点分布,《标准(试行)》明确提出,保障性住区选址应优先选用周边配套较成熟、公共交通较便捷的已开发地区,或其临近区域。具体指标包括:保障性住区选址区域应在公交车站点5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或地铁8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应超过500米,周边公交路网较少的住区出入口处宜设置的士站。

此外,《标准(试行)》还指出,选址区域公交线网密度特区内不宜低于4公里/平方公里,特区外不低于3公里/平方公里;特区内的选址区域人均公交车辆拥有率不宜小于14标车/万人,特区外的选址区域人均公交车辆拥有率不宜小于10标车/万人。

保障性住房的户型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此次《标准(试行)》规定,户型设计应满足模数化、标准化的要求,空间尺寸及部品尺寸宜满足建筑模数化的要求,户型宜采用保障性住房的标准户型。保障性住房户型按照房型分为四类。A类户型为一个或两个居住空间模式,建筑面积约35平方米;B类户型为三个居住空间模式,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C类户型为三个居住空间模式,并考虑可改造为四个居住空间的设计,建筑面积约65平方米;D类户型为四个居住空间的模式,建筑面积约80平方米。

保障房首先要保证质量,因此,《标准(试行)》提出,保障房装修应重视质量,装修材料应采用符合国家资源节约、环保等要求的建筑材料及住宅部品,优先采用通过质量认证的产品,严禁采用高耗能及污染超标的材料。装修工程须在主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